為什么要做礦山修復?相關法規政策依據匯總
發布時間: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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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修復,礦山生產企業為什么非得要做礦山修復?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據嗎?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第44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第二條 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適用本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涉及土地復墾的,依照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投資,對已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到這里,必要性已經回答清楚了。

近些年針對礦山修復比較有影響的文件還有:
2016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 環境保護部 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的通知》 (發改2016,2635號)
將“新增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面積”列為綠色發展指標,作為對省級黨委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的依據。
2017年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
明確取消保證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意見》規定,企業應將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用于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同時,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檢查。
已設立的保證金專戶,分類按程序取消。督促落實礦山企業邊生產、邊治理責任。以基金方式籌集治理資金,并列入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加強監督檢查聯合懲戒、公益訴訟。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確保切實可行。

接下來自然資源部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礦山修復文件。
2019.05
《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

《實施意見的函》要求:
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礦山情況,整治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要求,開展生態修復;嚴格控制新建露天礦產建設項目;并指出,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長效機制。
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態修復進度。
2019.12
《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

《意見》提出,通過據實核定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地類、權屬、合法性,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和引領,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實行差別化土地供應,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2021年10月
《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

《意見》強調,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協調推進。《意見》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明確社會資本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參與等模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并明晰了參與程序,鼓勵社會資本重點參與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并探索發展生態產業。
2022年10月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過渡期內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通知》中有兩條與礦山修復有關。

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繼續支持脫貧地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編制或修編詳細規劃,優化存量空間結構;在保障安全和節約集約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規劃用地標準,引導土地混合開發和空間集約復合利用,推動城鎮有機更新。不再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試點。
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力度
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投入,對脫貧地區上報的符合條件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加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抓好災害易發區的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等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脫貧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體系。